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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治理条例

宣布时间:2011-03-01 11:06:00

作者:千亿球友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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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治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城镇燃气治理,包管燃气供应,避免和减少燃气宁静事故,包管公民生命、工业宁静和公共宁静,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正当权益,增进燃气事业健康生长,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城镇燃气生长计划与应急包管、燃气经营与效劳、燃气使用、燃气设施�;ぁ⑷计彩鹿试し烙氪砑跋喙刂卫碓硕�,适用本条例 。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都会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切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

第三条

燃气事情应当坚持统筹计划、包管宁静、确保供应、规范效劳、节能高效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燃气事情的领导,并将燃气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 。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卖力全国的燃气治理事情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治理事情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分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卖力有关燃气治理事情 。

第六条

国家勉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宁静、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宁静监督治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执法、规则和宁静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宁静意识 。

第二章 燃气生长计划与应急包管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城乡计划以及能源计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体例全国燃气生长计划并组织实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城乡计划、能源计划以及上一级燃气生长计划,组织体例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生长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分备案 。

第九条

燃气生长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法和规模、燃气设施结构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す婺!⑷计┯Π懿椒ズ湍舶懿椒サ�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燃气生长计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勉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革新,应当凭据城乡计划和燃气生长计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

对燃气生长计划规模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计划主管部分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切合燃气生长计划征求燃气治理部分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计划主管部分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计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切合燃气生长计划征求燃气治理部分的意见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及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治理部分备案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体例燃气应急预案,接纳综合步伐提高燃气应急包管能力 。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法、应急处理程序和应抢救援步伐等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缺少、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爆发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时接纳动用储备、紧急调理等应急步伐,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担负相关应急任务 。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效劳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法选择燃气经营者 。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运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切合燃气生长计划要求;

(二)有切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卖力人、宁静生产治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及格;

(四)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

切合前款划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分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运动 。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运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划定 。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连续、稳定、宁静供应切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宁静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按期进行宁静检查 。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效劳允许、收费标准和效劳热线等信息,并凭据国家燃气效劳标准提供效劳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笼罩规模内切适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典质、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须要见告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解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宁静条件的场合贮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置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效劳;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效劳运动 。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规模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担负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革新的责任 。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凭据供气、用气条约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担负相应的治理责任 。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解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通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凭据有关划定实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接纳紧急步伐并实时通知燃气用户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规模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事情日前向所在地燃气治理部分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治理部分应当接纳步伐,包管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解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实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接纳紧急步伐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治理部分依法撤回、取消、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切合国家标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治理、燃气治理等部分应当凭据职责分工,依法增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凭据购气本钱、经营本钱和外地经济社会生长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确定和调解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第二十四条

通过门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执法、行政规则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宁静的划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分、国务院铁路部分的有关划定;通过门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划分依照有关门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取得危险货物门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效劳的人员和车辆增强治理,并担负相应的责任 。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运动,应当遵守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划定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老实守信,接受社会民众的监督 。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增强行业自律治理,增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效劳质量和技术水平 。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宁静用气规则,使用及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实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凭据约按期限支付燃气用度 。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宁静治理制度,增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宁静知识和操作技术的培训 。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装置、使用不切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装置、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宁静条件的场合使用、贮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效劳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盘问,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盘问申请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予以回复 。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效劳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燃气治理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进行投诉,有关部分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予以处理 。

第三十条

装置、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

第三十一条

燃气治理部分应当向社会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身分等信息 。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效劳站点,配备经考核及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装置、维修人员,卖力售后的装置、维修效劳 。

燃气燃烧器具的装置、维修,应当切合国家有关标准 。

第五章 燃气设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分应当会同城乡计划等有关部分凭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划定划定燃气设施�;す婺�,并向社会宣布 。

在燃气设施�;す婺D�,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宁静的运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化性物质;

(四)安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宁静的运动 。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す婺D�,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宁静运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配合制定燃气设施�;ぜ苹�,并接纳相应的宁静�;げ椒�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宁静生产治理的划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ぷ爸煤湍簿颈昙�,按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宁静运行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笼罩、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宁静警示标记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明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宁静警示标记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见告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治理部分、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和公安机关报告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宁静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规模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治理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和单位应当实时提供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施工规模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配合制定燃气设施�;ぜ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接纳相应的宁静�;げ椒�,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宁静;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执法、规则另有划定的,依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计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分批准 。

改动计划应当切合燃气生长计划,明确宁静施工要求,有宁静防护和包管正常用气的步伐 。

第六章 燃气宁静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治理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制定燃气宁静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剖析制度,按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宁静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须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按期组织演练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明燃气宁静事故或者燃气宁静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见告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治理部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分和单位报告 。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宁静评估和危害治理体系,发明燃气宁静事故隐患的,应当实时接纳步伐消除隐患 。

燃气治理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和单位应当凭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宁静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明燃气宁静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实时接纳步伐消除隐患;不实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宁静的,燃气治理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和单位应当依法接纳步伐,实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宁静事故爆发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宁静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

燃气宁静事故爆发后,燃气治理部分、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分和单位,应当凭据各自职责,立即接纳步伐避免事故扩大,凭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宁静事故应急预案 。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宁静事故经视察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

对燃气生产宁静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宁静事故报告和视察处理的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报告和视察处理 。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治理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治理批准文件的,发明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划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运动的,由燃气治理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条例划定,燃气经营者不凭据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划定从事燃气经营运动的,由燃气治理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治理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笼罩规模内切适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典质、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须要见告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解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宁静条件的场合贮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置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效劳;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连续、稳定、宁静供应切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按期进行宁静检查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宁静监察的划定进行处分 。

违反本条例划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治理部分责令纠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 。

违反本条例划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效劳运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划定进行处分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燃气经营者未凭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宁静生产治理的划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ぷ爸煤湍簿颈昙堑�,或者未按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接纳步伐实时消除燃气宁静事故隐患的,由燃气治理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治理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装置、使用不切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装置、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宁静条件的场合使用、贮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效劳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及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装置、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装置、维修不切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治理处分的执法划定进行处分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在燃气设施�;す婺D诖邮孪铝性硕坏�,由燃气治理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回复状或者接纳其他调解步伐,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化性物质的;

(三)安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配合制定燃气设施�;ぜ苹�,接纳相应的宁静�;げ椒�,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宁静运动的 。

违反本条例划定,在燃气设施�;す婺D诮ㄉ枵佳沟叵氯计芟叩慕ㄖ铩⒐怪锘蛘咂渌枋┑�,依照有关城乡计划的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进行处分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治理部分责令限期纠正,恢回复状或者接纳其他调解步伐,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条例划定,毁损、笼罩、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宁静警示标记的,由燃气治理部分责令限期纠正,恢回复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建设工程施工规模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配合制定燃气设施�;ぜ苹�,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接纳相应的宁静�;げ椒サ�,由燃气治理部分责令纠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滚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治理参照本条例的划定执行 。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

城镇燃气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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